发布时间:2021-01-02
视同销售,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均有各自的规范,争议事项并不多。营改增对视同销售也作了相应规范,营改增前后存在哪些变化点;营改增后视同销售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范有何异同;在执行过程当中是否会存在问题,连财现就相关事项作如下分析,谨供参考。
一、营改增前后视同销售相关规范及主要变化点
营改增前后视同销售范围变化较大,具体如下表:
项目
营改增
营业税
文件相关规范
财税[2016]36号附件一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》:
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、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:
(一)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,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。
(二)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,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。
(三)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:
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同发生应税行为:
(一)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;
(二)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(以下简称自建)建筑物后销售,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;
(三)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相同点
均包含了无偿转让(赠送)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
区别点
1.自建行为
不需视同
在销售环节需视同
2、公益事业
不需视同
无偿转让(赠送)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需视同
3、其他个人应税行为范围扩大
无偿转让除不动产、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需视同销售
其他无形资产无偿转让无需视同
4、单位视同销售范围扩大
视同销售范围包括了(除用于公益事业外)的其他所有销售服务、无形资产和不动产
范围仅包括了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,不包括其他应税行为
二、营改增后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原理比较
增值税视同销售规范如下:
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:
“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,视同销售货物:
(一)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;
(二)销售代销货物;
(三)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,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,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(市)的除外;
(四)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;
(五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;
(六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,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;
(七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;
(八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。”